来源:发布日期:2016/09/14已有 2776 人浏览
9月13日上午,海淀法院对快播案进行一审宣判。法院认定快播公司以及CEO王欣在内的四名高管均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对该公司处1000万罚金,对王欣等4名被告人判处3年6个月到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重案组37号旁听了此次宣判。针对快播案第一次开庭时,王欣曾在法庭上声称“技术无罪”,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对于实际使用技术的主体,一旦恶意使用技术危害社会或他人的行为,应受法律制裁。
昨天上午九点半,快播案一审在海淀法院宣判,4名公诉人以及9名辩护人到场听候判决,在被告公司以及四名被告人就位后,法官开始宣读判决。
据了解,该案判决长达80页,总计5万字左右,重案组37号注意到,法官宣读过程中三次喝水,经过2个小时将判决书宣读完毕。
海淀法院一审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罚金1000万元;判处快播CEO王欣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判处快播公司事业部副总经理兼技术平台部总监张克东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判处事业部总经理吴铭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判处事业部副总经理兼市场部总监牛文举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
放任淫秽视频传播“情节严重”
就案件定性问题,法院判决认为:快播公司负有网络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的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快播公司及各被告人均明知快播网络系统内大量存在淫秽视频并介入了淫秽视频传播活动;快播公司及各被告人放任其网络服务系统大量传播淫秽视频属于间接故意;快播公司具备承担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现实可能但拒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快播公司及各被告人的行为具有非法牟利目的;而本案不适用“技术中立”的责任豁免;快播公司以牟利为目的放任淫秽视频大量传播的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单位犯罪。
量刑方面法院认为,快播公司的行为不属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特别严重”情形,但快播公司放任淫秽视频大量传播,并获取巨额非法利益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快播公司“四宗罪”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快播公司涉及违法行为大致体现为以下四方面:
缓存服务器助淫秽视频传播
快播公司通过免费提供QSI软件(QVOD资源服务器程序)和QVOD Player软件(快播播放器程序)的方式,为网络用户提供网络视频服务。任何人(被快播公司称为“站长”)均可通过QSI发布自己所拥有的视频资源。
快播公司的中心调度服务器在站长与用户、用户与用户之间搭建了一个视频文件传输的平台。为提高热点视频下载速度,快播公司搭建了以缓存调度服务器为核心的平台,通过自有或与运营商合作的方式,在全国各地不同运营商处设置缓存服务器1000余台。这些缓存服务器方便、加速了淫秽视频的下载、传播。
对于处罚整改“阳奉阴违”
2012年8月,深圳市公安局公安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分局对快播公司给予行政警告处罚,并责令整改。随后,快播公司成立了网络安全监控小组开展了不到一周的突击工作,于8月8日投入使用“110”不良信息管理平台,截至9月26日共报送“色情过滤”类别的不良信息15836个。
但在深圳网监验收合格后,网络安全监控小组成员或离职或调走,“110”平台工作基本搁置,检查屏蔽工作未再有效进行。2013年8月5日,深圳市南山区广播电视局执法人员对快播公司开展调查,找到了可播放的淫秽视频。但快播公司随后仅提交了一份整改报告,其“110”平台工作依然搁置,检查屏蔽工作依然没有有效落实。
用技术手段规避法律风险
2013年上半年,北京网联光通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光通公司)与快播公司开展合作。快播公司在光通公司提供的四台服务器上,安装了快播公司的缓存服务器系统软件,并通过账号和密码远程登录进行维护。后公安机关从其中部分服务器中提取了29841个视频文件进行鉴定,认定其中属于淫秽视频的文件为21251个。
2013年底,为了规避版权和淫秽视频等法律风险,在王欣的授意下,张克东领导的技术部门开始对快播缓存服务器的存储方式进行调整,将原有的完整视频文件存储变为多台服务器的碎片化存储,将一部视频改由多台服务器共同下载,每台服务器保存的均是32M大小的视频文件片段,用户点播时需通过多台服务器调取链接,集合为可完整播放的视频节目。
传播淫秽视频盈利逐年增长
另查,快播公司盈利主要依靠广告费、游戏分成、会员费和电子硬件等来源,快播事业部是快播公司盈利的主要部门。根据账目显示,快播事业部的主要收入来源于网络营销服务,其中资讯快播和第三方软件捆绑是最为主要的盈利方式。快播公司营业收入逐年增长,至2013年仅快播事业部即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1.4亿余元。
法官释疑
快播案的审理曾经引发全社会的关注和热议,其中案件的审理时间,证据的合法性以及王欣那句“技术无罪”,都曾是公众关注的问题。昨日,快播案审判长杨晓明法官在宣判后,对此案中的一些焦点问题向重案组37号进行说明。
杨晓明表示,此案对互联网企业也有一定的警示作用。互联网企业在当今快速发展的同时,应遵守法律法规等互联网安全保护规定,不得利用互联网传播宣扬淫秽、色情内容的信息,视听节目不得含有诱导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和渲染暴力、色情活动的内容,且应当履行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互联网企业一旦主观放任大量淫秽视频在网络系统传播,且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安全保护,依法将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曾说“技术无罪”的王欣罪在哪里?
快播案第一次开庭时,王欣曾在法庭上声称“技术无罪”,那么如何看待网络传播的技术问题,“技术中立”又是否适用于此案?
法院判决书认为,以“技术中立”原则给予法律责任豁免的情形,通常限于技术提供者。对于实际使用技术的主体,一旦恶意使用技术危害社会或他人的行为,应受法律制裁。
杨晓明表示,快播公司绝不单纯是技术的提供者,“站长”或用户发布或点播视频时,快播公司的调度服务器、缓存服务器参与其中,使其成为技术的使用者和网络视频信息服务的提供者。
“快播公司在提供技术服务时,虽然客观上没有对视频内容进行选择,但当其明知自己的技术服务被他人利用传播淫秽视频和成为大量淫秽视频的加速传播工具,自己有义务、有能力阻止而不阻止时,快播公司就不可能再获得技术中立的责任豁免”,杨晓明认为,快播公司出于牟利目的,不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继续放任他人利用快播网络大量传播淫秽视频,且自己的缓存服务器也介入传播,在技术使用过程中明显存在恶意,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是什么让被告人认罪态度发生变化?
王欣等人首次开庭并不认罪,为何宣判前承认了指控。杨晓明介绍,第一次庭审辩方提出“涉案四台服务器查封、保管程序存在重大瑕疵,原始数据有可能受到破坏,服务器不能排除受到污染”等意见。
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后委托国家信息中心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对四台服务器及存储内容进行检验核实。鉴定结论显示,没有发现服务器在被扣押之日后从外部拷入或修改相关文件的痕迹,也没有遭到破坏及其所存储的视频文件真实、检材合法有效。加之第二次庭审公诉方补充出示的相关证据,进一步证明被告单位、被告人通过广告、软件捆绑、会员等形式牟利,放任淫秽视频大量传播的行为。
杨晓明认为,在此情况下,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充分认识到所犯罪行,最终做出了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的选择。
法官在第二次庭审的询问环节,也确认了被告单位及被告人认罪的自愿性和真实性。被告人吴铭虽然对单位犯罪不持异议,但对其个人的作用及刑事责任始终予以回避,合议庭对此也在量刑时酌情进行了考虑。
快播软件免费提供是否与“牟利”冲突?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构成需要以牟利为目的,而快播软件是免费提供给用户使用的,这两者之间是否存在矛盾?
杨晓明表示,该罪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这里的利益,既包括直接利益,也包括间接利益。司法实践中认定“以牟利为目的”,包括通过广告、流量、用户数量等获得间接收入的目的。
淫秽视频被搜索、点播、下载的数量越多,淫秽视频的网络传播者所获取的间接利益可能就越大。所以,以获取广告费等间接利益为目的,为吸引网民、增加网站网页访问量、提高用户数量而在互联网上发布、陈列、播放淫秽视频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
证据显示,快播公司的主要盈利渠道:来自快播事业部的广告费和会员费收入等,即来自快播播放器的安装和使用。2008年至2013年,快播公司营业收入逐年快速增长,仅快播事业部2013年就达到人民币1.4亿元,其中资讯快播营业收入人民币7046万元占49.25%、第三方软件捆绑营业收入为人民币3948万元占27.59%。
客观上,快播公司非但不加监管,反而通过有条件的存储、调取方式提供网络支持,为用户上传、搜索、点播淫秽视频提供便利,致使淫秽视频大量传播并因此大量获利。因此,认定快播公司具有以非法手段牟取利益的目的。
快播案为什么审了这么久才宣判?
快播案从开庭到宣判历时8个月,对此杨晓明表示,案件第一次开庭后,由于对证据尚存疑问,所以在事实未查清之前,合议庭无法宣判。之后鉴于当次庭审中辩方对涉案四台服务器原始数据有可能受到破坏等意见,合议庭委托鉴定并形成了相关证据,此举符合刑诉法规定的:“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而对于鉴定结论形成的新证据,根据最高院对刑诉法的司法解释,需要再次开庭对调取的新证据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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