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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将禁电动三轮车上路 但对快递给予特殊待遇

来源:发布日期:2016/10/27已有 2397 人浏览

电动自行车禁行范围内拟全部禁止销售,平衡车上路就要罚款。昨日,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在广州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57次会议上迎来第二次审议。此时,距离上次审议已经过去半年,距离广州市法制办征求意见稿出台已经过去两年。与一审稿相比,二审稿又进行了一些调整。不过二审稿还将面临进一步修改。

电动自行车:

禁行范围内禁止销售

二审稿中,仍拟对电动车实施禁售、禁行等相关规定。在本市禁止电动自行车、摩托车行驶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电动自行车、摩托车。违规销售将面临经济处罚。二审稿规定,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的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张贴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印制的有关非机动车和摩托车销售、通行管理的告示,并书面向购买者告知告示的内容。销售电动自行车、摩托车或者人力三轮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违法销售车辆每辆2000元罚款;无法查清销售数量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审稿对电动自行车禁行的表述有了改变。改成“在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禁止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区域内,禁止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不过据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有关人士介绍,这并不意味着一审稿中全市禁行的规定有所改变,仅仅是理顺法律关系。有常委会委员表示省道交条例对限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程序作了规定,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个意见,将有关电动自行车通行管理的表述与省道交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衔接。按照省道交条例,地市级以上政府要做出禁行的规定,应该报省政府批准。这一内容不宜在此次的管理规定中体现。

二审稿规定,驾驶拼装、非法加装和改装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并对驾驶人处500元罚款。

对快递行业给予特殊待遇

所有电动三轮车都不准上路,但是对快递行业给予了特殊待遇。二审稿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电动三轮车上道路行驶,但邮政(含报刊投递)、快递等行业可以使用符合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国家标准的电动三轮车在规定区域内从事社区配送服务。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实行统一车身标识、安装车载定位系统终端监控设备、配额备案管理等管理措施,在规定的区域、线路、时间上道路行驶。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本市摩托车禁止行驶范围内的加油站禁止向摩托车供油。摩托车在禁行区域内上道路行驶的,或者驾驶电动三轮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人处200元罚款。

自行车在宽1.5米内活动

二审稿规定,自行车要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自行车在车行道右侧边缘线向左1 .5米的范围内行驶,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在车行道右侧边缘线向左2 .2米的范围内行驶。

至于电动独轮车、电动平衡车以及其他滑行工具,在广州市范围内不准行驶。驾驶电动独轮车、电动平衡车以及其他滑行工具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人处50元罚款;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电动独轮车、电动平衡车或者其他滑行工具。当事人在30日内前来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发还。

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二审稿规定,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以及允许上道路行驶区域内的人力三轮车未停放在非机动车停放点,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且驾驶人不在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对现场予以清理。这一规定是否意味着网约单车在非停放区可以被收走?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副主任魏强表示,本来按照法理,有关部门也是可以对自行车乱停放进行处理的。

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行政区域内以及白云区、黄埔区行政街辖区内禁止人力三轮车行驶,但市政、环卫等单位作业需要和专业批发市场范围内运货需要的除外。

专家观点

二审稿非常突出“限”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永华表示,道路交通说到底是涉及行人、车辆和道路的关系,现在车辆类型越来越多,用地面积又有限,就需要协调各种利益。他认为,最终其实就是平衡各个群体的利益。与一审稿相比,二审稿更加突出“限”,对非机动车的管理不是一个“禁”的问题,而是“限”,比如春运时过境摩托车让不让通过?二审稿是进行了松动。二审稿规定未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摩托车,特定时间在特定区域过境通行是允许的。

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张永忠表示,二审稿考虑了很多种情形和类型,不是一刀切。对电动车也根据不同类型进行了分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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