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发布日期:2015/04/14已有 12738 人浏览
一、审批内容
对取得互联网内容提供商(ICP)经营许可证和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ISP)运营资格的互联网企业的一次性财政资助。
二、设定依据
《深圳互联网产业振兴发展政策》(深府[2009]238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互联网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本年度资助项目不超过200个。
对取得ICP/ISP的互联网企业,给予一次性资助1万元。
审批方式:无偿资助、自愿申报、审批机关联合审定。
四、审批条件
(一)申请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深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有效期内的ICP或(和)ISP经营许可证;
3、处于正常经营状态;
4、守法经营,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此项资助为普惠制优惠政策,每个企业只能享受一次,不可重复申请。
(三)今年已获得互联网专项资助的企业不得再进行申报。
五、申请材料
(一)登录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 http://stias.szsitic.gov.cn在线填报《深圳市互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ICP/ISP资质认证资助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四)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五)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
(六)税务部门提供的单位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七)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复印件(验原件);
(八)通信管理部门颁发的ICP经营许可证或ISP运营资格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以上材料一式二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六、申请表格
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申请企业登录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http://stias.szsitic.gov.cn 在线填报。
七、审批受理机关
受理机关: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
受理时间:
1、网络填报受理时间: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
3、联系人:
4、受理地点:市民中心行政服务东大厅11、14号窗口。
八、审批决定机关
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委员会共同审定。
九、审批程序
申请企业网上申报--向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上报联席会议审议---报领导小组审定--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市财政委员会共同下达项目资金资助计划--市财政委员会拨付资助经费。
十、审批时限
一次受理,成批处理。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批准文件。
有效期限:申请企业应当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5天内,到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办理相关手续。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申请企业凭批准文件获得深圳市互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或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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