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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刊文:腾讯如放纵微信赌博,严重的可构成“共犯”

来源:发布日期:2016/06/15已有 3798 人浏览

检察日报6月14日消息,原本是移动社交和娱乐相结合的微信“抢红包”,经由一些“创新”玩法,已经滑向了一种新型“网瘾”和网络赌场。玩家们少则下注几百,多则数万,一个不到70人同时上线的赌群,一天即有60余万元入局,庄家从中获利17万元(6月13日《新京报》)。
作为即时社交工具,微信本为方便网民交流,但随着其功能的不断开发,微信平台被一些不法分子选择作为违法犯罪的工具,微信赌博即是如此。从去年开始,广东、陕西、贵州等地相继破获一批利用微信赌博案件,赌资动辄上千万元;广东揭阳警方打掉一个涉案逾亿元的微信赌博团伙。可见,微信赌博猖獗至极
刑法第303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利用微信赌博构成赌博犯罪,司法实践中已经判决多起案件。今年2月,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微信赌博案,七名被告人均因犯开设赌场罪获刑。
打击赌博犯罪,是公安司法机关的法定职责。但是,此类案件参赌地域广、涉赌人员多、作案手法隐蔽、证据灭失快,给司法机关打击带来不少困难。打击违法犯罪需要社会各方共同努力,整治微信赌博违法行为,腾讯公司作为微信运营方同样责无旁贷。2015年以来,腾讯公司配合全国警方打击微信涉赌案件11起,抓捕不法分子百余人。腾讯公司作出的努力值得肯定,但是面对微信赌博猖獗的形势,还需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共同构筑违法犯罪的“防火墙”。
对此,相关法律法规赋予了一定“义务”。两高《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也把上述行为列入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腾讯公司如果放松监管,放纵赌博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失责,严重的则有可能构成“共犯”。这并非危言耸听,对于任何一家互联网公司都是如此。
尽管腾讯公司在《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中规定,禁止用户发布、传送、传播、储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但从协议时具体条款可以看得出,腾讯公司更主要的是规定公司享有的诸多权利及用户承担的诸多义务,少有规定公司应当承担的义务与责任,作为自行制定的格式合同更倾向于自我保护。
在笔者看来,腾讯公司应当承担应有的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而不能单纯谋求经营发展。腾讯公司完全可以采取技术措施堵住赌博等违法犯罪的漏洞,一方面加强对微信转账数额次数和总额的限制,比如微信红包限额200元的规定;另一方面,将监管关口前移,提高微信空间巡查频率,加大微信技术监控力度,最大限度压缩微信赌博等违法行为发生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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