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发布日期:2017/11/01已有 3024 人浏览
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第二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记者注意到,草案二审稿进一步规范了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的行为,同时针对电商平台出现侵权假冒的情况,强化了平台应承担的责任。
应按承诺时限交付商品
近年来,电子商务快速发展,已经成为新经济中的亮点之一。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今年前三季度,全国网上零售额48787亿元,同比增长34.2%,比上年同期加快8.1个百分点。
为进一步促进电商依法合规发展,草案二审稿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但是,销售自产农副产品、销售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工商登记的除外。
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工商登记范围的同时,强化其义务规范也是重点。对于饱受诟病的虚假宣传等问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在草案中增加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假宣传、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
此外,商品未按商家承诺时间送达的事件也时有发生。“双11”将至,这也是消费者格外关心的问题。
对此,草案二审稿中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承诺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的方式、时限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务,并承担商品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但是,消费者与电子商务经营者约定另行选择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的除外。
强化平台知识产权保护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责任此次被强化。
对于电商平台标记为自营业务的商品交易或者服务交易,草案二审稿明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法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责任。
此外,草案一审稿第五十三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明知”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依法采取删除等必要措施。
在此前的审议过程中,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企业、专家建议,进一步强化平台经营者的知识产权保护责任。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的上述规定修改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在草案第五十四条增加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当对损害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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