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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网易考拉海购”诉媒体报道侵权 索赔千万

来源:发布日期:2016/04/27已有 4015 人浏览

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均表示不构成侵权。本版摄影/通讯员李森

原告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在法庭上,该公司提出千万元索赔。

昨天下午,跨境电商“网易考拉海购”告中国经营报社侵权的官司在海淀法院开庭审理。作为网站经营方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雷火公司)认为,中国经营报《跨境电商命门凸显网易考拉现自营危机》一文报道失实,索赔1000万元,同时对转载此文的网站索赔500万元。而对于起诉,报社表示,这是真实的新闻报道并且没有任何主观恶意。

据了解,在此案开庭审理前,法院要求中国经营报社暂时停止通过网络传播涉案文章,直至该案法律文书生效之日。本案也成为北京地区首例在新闻报道涉网络名誉权案中,支持原告诉讼禁令申请的案件。

原告电商:毁我商誉要赔1000万

昨天下午双方均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作为“网易考拉海购”平台(www.kaola.com)的运营主体,雷火公司诉称,《中国经营报》于今年2月1日刊登的《跨境电商命门凸显网易考拉现自营危机》的报道,开篇即称“网易考拉又陷入售假漩涡”,随即以一位周先生的“假货爆料”为新闻由头,称其为“考拉假货的当事人”,再铺陈开来,称“买到货不对板商品的用户不在少数”,“即便完全是自营,也不一定能保证没有假货”,指称“网易考拉海购”销售假货。

纵观全文,周先生认为买到假货的理由仅仅是“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无其他确切依据。经比对收货人基本信息,周先生实为《中国经营报》主编吕女士的配偶,报道记者是吕女士的下属。

原告认为,在未经任何渠道进行查验的情况下,周先生及其配偶利用其掌握的媒体资源大肆宣称其买到的是假货,有违新闻从业人员客观、公正的职业道德,恶意毁损“网易考拉海购”平台的商誉。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北京新浪)主办的新浪网站全文转载了上述文章,进一步误导公众。

雷火公司分别对《中国经营报》和北京新浪提出1000万与500万元的经济损失赔偿。

被告答辩:报道仅是质疑未下定论

中国经营报社答辩表示,首先,文章经过调查核实发表,实事求是且不存在任何过错,涉案文章信息来源真实,也对原告及相关人士进行了采访。报道仅为阶段性报道,没有定论,仅是提出一些质疑。

其次,原告关于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再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属实,不构成名誉侵权。

最后,关于原告所说的主编吕女士和作者吴女士的关系,报社解释说,两人并没有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吕女士提出新闻选题具有新闻价值,吴女士在进行涉案报道时,严格遵守了报社的选题审稿规范和程序,其二人不具有任何主观恶意。

北京新浪认为,涉案文章并非凭空捏造,也没有诽谤的词句,全文是在讨论中国电商发展的瓶颈;文中对原告进行了大量采访,是平衡的报道,且文章没有下定论。

新浪方仅仅是转载涉案文章,没有任何侵权故意。同时原告方提出的诉讼请求金额过高。

二被告均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该案没有当庭宣判。

■ 链接

避免损失扩大法院审前发诉讼禁令

案件正式开审前,考拉网方面于今年3月向法院提出行为保全申请,称如果涉案文章继续传播,必将使该公司遭受的商誉损害后果进一步扩大,要求法院责令中国经营报社和新浪停止发布涉案报道。

2016年3月7日,经核实法院认为,涉案新闻报道勾勒了一起“网易考拉又陷入售假漩涡”的新闻事件。但是通观全文,却并未报道得出“考拉售假货”这一定性的明确依据。原告方的证据证实,文中用户周先生所购日本尤妮佳品牌的婴儿纸尿裤经确认属于日本尤妮佳公司产品,并非假货。

中国经营报社则未向法院提交相应证明是假货的充分证据。在此情况下,涉案文章所报道的前述事实可能构成失实,继续传播可能对原告造成社会评价降低的严重损害后果。法院要求中国经营报社应暂时停止通过网络传播涉案文章,直至该案法律文书生效。

法院称,如生效法律文书认定中国经营报社未构成侵权,中国经营报社有权就撤销文章造成的损害要求考拉网方面承担法律责任。

据了解,本案是北京地区首例在新闻报道涉网络名誉权案中支持原告诉讼禁令申请的案件。此案也因此“未审先红”,引发关注。

■ 专家说法

侵权与否看媒体是否存在过错

杨立新编写的《中国媒体侵权责任案件法律适用指引》目前已经作为海淀和朝阳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参考。根据杨教授的观点,媒体故意歪曲事实进行不实报道,或者因过失未尽合理审查义务导致不实报道的,构成媒体侵权。

杨教授介绍说,判断报道是否失实,不要求其报道的事实全部真实,只须报道的事实基本真实,且报道是属于依一般人的认识能力判断,有可以合理相信为事实的消息来源作依据,即为真实的报道。

在涉及社会利益的事件报道中,即使存在些许错误,判断是否构成侵权,也应审查媒体及记者等在主观上是否存在恶意。

报道或言论确有失实的,应当区分主体失实和细节失实。细节失实一般不会影响受众对人或事本身是非善恶的判断评价。在细节构成媒体报道重要组成部分的情况下,如存在诽谤、侮辱他人人格内容的,应认定构成媒体侵权。

媒体在某些情况下具有抗辩权

杨立新表示,法院审理媒体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的基本指导思想是:法官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过错责任原则等相应规则,确认媒体侵权责任的构成及侵权责任承担,划清媒体侵权责任与媒体正当行使舆论监督权利进行新闻批评的法律界限。

在这其中法官应该特别注意媒体的抗辩理由是否能够成立,因为这是保障媒体权利和表达自由的重要内容。

举例来说,媒体的发表符合公共利益的目的,不存在不正当的目的,且已经尽到审慎义务,不存在过失的;或者是为了满足公众知情权并且不违反公序良俗的报道;以及在必要范围内,为社会公共利益而进行的宣传或者舆论监督,在一般情况下,都可以作为抗辩理由,免除媒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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