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发布日期:2016/08/22已有 2993 人浏览
18岁女孩罗某与陈某签约,成为一名网络主播,可罗某才干了不到3个月就辞职。辞职时,罗某还把在陈某处就职期间拍摄的网络视频全部删除。8月19日,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通报该起特殊的合同纠纷,法院认定罗某擅自删除视频属违约行为,需赔偿“老东家”陈某7000元损失。
罗某是名90后,长得高挑漂亮。去年11月,刚年满18岁的她,与陈某签下一份有效期为半年的《秀场主播合约》,成为陈某旗下的一名网络主播。双方约定,罗某要向陈某提供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及银行卡一张,注册直播后台及永久ID,后台账号、密码及所有后台程序归陈某所有,罗某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涉与侵犯盗窃;如果罗某违约,要赔偿陈某2万元;罗某离职可以向陈某申请解约,陈某有知情权,并由陈某对罗某的直播后台进行操作;罗某若在3个月内中止合约,需向陈某支付5000元培训费。
事实上,罗某在合同签订仅1个多月后,未通知陈某就自行离开岗位。并将陈某所注册直播后台及ID全部损坏,造成陈某无法再利用陈某己注册的后台从事直播,产生了经济损失。陈某认为,罗某从一个对网上直播一无所知的在校学生,成为一个合格的网上主播,是在陈某的培训下取得的。罗某在离职时不遵守合同约定,将陈某所注册的直播后台及永久ID损坏,侵害了自己的财产权利,应承担赔偿责任。今年5月,陈某将罗某告上兴宁区法院,索赔2.5万元违约金及培训费。
罗某承认,她确实已经离职并删除了账户内的视频,但因为双方的合同约定不明,未对陈某造成经济损失,她不该赔偿。且银行卡属于个人属性的物品,她删除的也是自己的视频,所以不存在违约。在她开展主播工作期间,陈某未对她进行过任何形式培训,让她赔偿培训费也没有依据。
法院认为,双方在《秀场主播合约》中明确约定“注册直播后台及永久ID等后台程序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涉与侵犯盗窃……”,表明双方就直播后台程序达成一致意见。罗某在没有经陈某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删除该直播后台程序内的视频,已经违反了该约定,罗某属违约。罗某删除直播后台程序内的视频,导致直播后台不能正常播放视频,直播后台账户所具有的收益性减少,确实给陈某造成了经济损失。
法官调查发现,在罗某工作的1个月内,陈某的收益是647元,遂酌定陈某两月的收益损失为2000元;而罗某在陈某处工作尚未满3个月即自行离职,以实际行为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合同,罗某还应向陈某支付培训费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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