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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区促进互联网产业(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措施

来源:发布日期:2015/04/14已有 4164 人浏览

福田区促进互联网产业(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措施

(征求意见稿,2010/01/29)

为进一步促进福田区互联网产业(电子商务)快速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优化产业结构,拓展中心城区发展空间,推动“数字福田”建设,根据《深圳互联网产业振兴发展政策》精神和《深圳创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工作方案》、《福田区互联网产业(电子商务)发展纲要》要求,制定以下措施。

第一条 【组织领导机构】区政府设立互联网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由区长任组长,常务副区长和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区发改局、贸工局、科技局、财政局、统计局、文产办、华管办、辖区企业服务中心等部门。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和审议产业发展规划、扶持政策等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科技局,负责相关工作的协调和推进。

第二条 【扶持资金和扶持范围】2010-2012年,区政府每年投入5000万元,专项支持互联网产业发展。扶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互联网龙头骨干企业培育;2、产业链电子商务应用支持;3、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应用推广;4、专业市场电子商务应用示范;5、互联网应用服务支持;6、互联网应用技术和商业模式创新;7、互联网和电子商务专业园区支持;8、公共服务平台及配套支撑体系支持;9、市场拓展、投融资支持;10、政府采购和人才支持;11、行业中介活动支持等。

本款所指互联网应用服务主要指:电子商务、网络娱乐、网络内容、网络通信、网络社区、信息检索、移动增值、数据挖掘、软件在线服务等应用服务。

本款所指互联网应用技术包括但不限于:IPv6、宽带移动通信、RFID、网络安全、移动搜索、移动流媒体、移动支付与认证,IPTV及SaaS、云计算、搜索引擎、内容挖掘等应用技术。

第三条 【骨干龙头企业培育】对于年收入超过1000万元,在福田区年纳税额超过200万元的互联网和电子商务骨干龙头企业优先给予科技发展资金重点项目资助,资助额度最高可达200万元。

对于国内外知名互联网和电子商务企业,若迁入福田区或在福田区建立子公司,连续三年按企业税收的区财政贡献额度给予奖励,奖励额度每年最高可达100万元。

第四条 【互联网应用服务支持】对于从事第二条所列互联网应用服务并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且年收入不低于500万元的企业,对其办公场地租用费、宽带接入费、主机托管或租用费、宣传推广费等给予资助,资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且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在福田区纳税总额。

第五条 【互联网应用技术支持】对于从事第二条所列互联网应用技术研发且年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的高新技术企业或软件企业,对其上一年度研发投入给予资助,资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且不超过其上年度研发投入的50%和在福田区纳税总额。

第六条 【互联网商业模式和技术创新支持】第二条所列互联网应用服务和互联网应用技术范围内,每年评选20项互联网商业模式创新项目给予重点扶持,每个项目资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

第七条 【产业链电子商务应用支持】每年选定5家以内制造业龙头企业或大型连锁商业企业,支持其电子商务应用,资助额度不超过200万元,且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在福田区纳税总额。

第八条 【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应用支持】区政府确定重点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平台,对于中小企业的使用给予一次性资助,使用内贸服务平台的一次性资助2000元,使用外贸出口服务平台的一次性资助3000元。

第九条 【专业市场电子商务应用示范】重点支持以电子元器件、工艺品及其他传统专业市场为依托的“实体市场+网上交易平台”的综合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对于区政府认定的重点项目,给予最高300万元的支持。

第十条 【互联网和电子商务专业园区支持】鼓励社会各界兴建互联网和电子商务产业园,经区政府认定的专业园区,最高给予300万元的资助,用于园区基础设施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采取专项申报,专项论证,区政府专项审批的方式资助。

对于入驻经区政府认定的专业园区的企业给予房租补贴资助,并提供宽带接入、服务器托管或租赁等配套资助。

第十一条 【公共服务平台和配套支撑体系支持】加强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互联网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扶持。互联网企业承担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中心建设任务,并在福田区实施的,予以资金配套支持,资助额度最高200万元。

鼓励和支持电子认证、电子支付、信用信息服务、现代物流等电子商务配套支撑体系建设,对于区政府认定的重点项目,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第十二条 【市场拓展支持】对于经区政府批准并参与主办的重点互联网和电子商务展会,给予承办机构专项经费支持。对于辖区企业参加经区政府备案的国内外重点互联网和电子商务展会的展位费,给予50%以内的支持,同一企业一年内展位费资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三条 【投融资支持】对已完成上市辅导的互联网企业,资助100万元,已获批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资助120万元。

对于投资福田区初创期或发展中期创新型互联网中小企业的经备案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给予其实际投资额10%以内的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鼓励各类担保资金向互联网企业倾斜,经区政府认可的担保机构向互联网企业提供担保,给予3%的担保风险补偿,最高100万元。

对辖区互联网企业在银行或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发生的利息,给予每年最高80万元的贷款贴息资助。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和人才住房】互联网企业自主创新产品列入政府优先采购清单,在政府电子政务活动和政府投资项目中,优先采购辖区互联网企业的自主创新产品。

大学生实习资助及人才住房、人才公寓政策向互联网企业倾斜。

第十五条 【行业中介组织扶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鼓励相关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研究机构,开展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相关的发展规划研究、统计调查、政策咨询、人才培训、宣传推广和合作交流等产业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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